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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洋律师支招6:如何防止离婚被“净身出户”

文章出处:作者:人气:发表时间:2015-04-16 09:48:55【


 

   在我经办的许多离婚案件中,许多当事人一方,直到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才恍然大悟——婚姻天堂失火,刹那间,仿佛感到无奈和无助。如果不出预料,法院判决的结果只能是一个,那就是“被离婚”或者“净身出户”,因为对方早就“未雨绸缪”提前准备了。为此,我作为婚姻律师,根据本人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给大家支招,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常见的几个典型的离婚财产转移前兆信号有:

信号1、“未雨绸缪”:尚无离婚迹象便已着手

   比如说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他人名下、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将同居期间至结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等等。

信号2、 “暗度陈仓”:共同财产被化整为零

   比如说转移股市资金(基金)、隐匿炒股(基金)信息、抛售股票(基金)套取现金。

信号3、“李代桃僵”:股份由台前转到幕后

   一般来说,股权说没了就没了。有时婚姻一方为达到离婚而又不使股权被分割,早就蓄谋已久。比如找几位好友转让股权,实际上,自己只不过是由名副其实的股东变成了隐名股东,由台前转到了幕后。

 

   苏州婚姻汪洋律师提醒对以上问题应当如何防范、如何补救呢?

  (1)对房屋等不动产或其它需要进行所有权登记的财产,以及虽不要进行所有权登记但金额、价值大的财产,应将自己的名字写入产权证书,或达成出资协议、书写好共有证明。

  (2)注意掌握对方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收集对方的大额储蓄信息、取款的凭条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一方面既把握动向,另一方面又可以证明婚姻期间置业的出资事实。

  (3)掌握家庭日常的生活开支及另一方资金的流向情况,以便开庭时进行必要的反驳或抗辩。

  (4)注意收集和保管购买财产的发票,如果一方预感到另一方可能转移隐匿财产时,可请他人来家列出财产清单并签字,或请公证机关公证、请律师见证。一旦发现家中财产被转移,也可立即报警,以便确定证据。

  (5)由于银行存取款、股票、证券、基金、股权等,都属于商业秘密。代理人无法通过自身条件获得该材料,在此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6)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7)通常情况下离婚,两人应该平分财产。但是在这个事件中,如果有证据表明,离婚是由于对方的婚外情引起的,则对方是属于有过错的一方。根据《婚姻法》的解释,有过错一方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以上是离婚案件中防止净身出户的一些方法,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汪洋律师:1862527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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