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之忠诚协议无效案
基本案情
甲与乙从小青梅竹马,2010年10月份结为夫妻后,甲因工作必要在外跑营业,不能每天与乙相伴,乙嫌疑甲有外遇,甲每次休班回家,乙总是无端与他呕气、吵架,致使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为了维持婚姻,2012年2月份,甲在乙的要求下,订立了忠诚协议,约定假如甲在婚内出轨,则需赔偿乙50万元。后甲与她人出轨,被乙当场发现。乙遂至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甲付出50万元。甲委托汪洋代理该案。
奉贤婚姻律师陈亮办案思路
该案双方都赞成离婚,甲也认可本身出轨,上述均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忠诚协议是否有用,甲是否应该付出乙50万元。奉贤婚姻律师陈亮经过稳重研究,认为该忠诚协议系无效条目,理由如下:第一、忠诚协议”的内容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首先,从法理上来看,感情是无法用法律来调整或评价的;第二、就实体法而言,夫妻忠厚协议的内容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忠诚协议”的内容并没有设立、变更或停止民事权利任务关系。不吻合合同应有的概念;第三、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补偿并不是婚姻财产约定app应用,而是一种损害赔偿。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范,不得预先通过约定予以排除适用,因此不得在侵权损害尚未发生时预先约定赔偿数额;第四、承认“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会造成错误的社会导向。用“忠诚协议”的体例强迫对方遵守忠厚任务,不吻合婚姻的本质。“忠诚协议”会导致当事人不择手段查找原形从而侵害他人隐私。综上所述,汪洋律师认为该忠诚协议无效,甲无需付出对方50万元钱款。
判决效果
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乙双方离婚,驳回乙要求甲付出50万元的诉讼请求。后甲、乙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汪洋律师办案感悟
忠诚协议的效力题目值得研究,对于纯粹以感情为条件的忠诚协媾和带有财产分配性子的忠诚协议,其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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