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下落不明,第一次起诉,法院就判离婚
在我处理的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是较难处理的,难处理的原因在于,审判机关无法确定被告对于离婚的态度,出于谨慎的角度,通常情况下,审判机关会直接判决不准离婚,而原告需要一而再再而三的起诉,运气好一些的,第二次就可以离掉,运气不好的,三次甚至多次才能离掉。那在司法时间中,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有没有一次就判离的呢?答案是肯定的,今天苏州离婚律师汪律师就给大家说说这么一个案件。
一、基本案情
原告金某1与被告罗某于××××年××月××日至xx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金某2。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被告因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于2011年写下一份《离婚协议》,其中载明“甲方:金某1;乙方:罗某;乙方首先提出与甲方离婚,乙方自愿放弃双方子女的探视权。乙方所签字后,自己所有的一切、安全与甲方无关。双方签字后生发律效应。2011年x月x日”,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金某1起诉要求与被告罗某离婚。
二、法院认为
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离婚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原告金某1与被告罗某虽然婚后生一女,但婚后两年多被告罗某即离家出走杳无音信,且八年多对孩子和家庭不负责任,故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庭审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法院判决
原告金某1与被告罗某离婚,本院准许。
苏州离婚律师汪律师解答本案,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能够一次就离婚,最大的因素在于其与被告在2011年签署的离婚协议,审判机关可以参考该离婚协议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此外,双反分居长达8年的时间也是促使本案第一次就离掉的因素。汪律师在此前的文章中曾经提过,分居满两年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一,分居满8年更能够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
以上即是苏州离婚律师汪律师对于这个问题的举例,如果大家还有疑惑,欢迎与本人沟通、交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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