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离婚律师,分居期间没付的抚养费,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
关于分居期间没付的抚养费,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呢?其实这个问题还是有一些争议的,汪律师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就碰到过完全相反的判决,部分认为应当付,部分认为不应当付。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说,支付这个期间的抚养费完完全全是合理的,法律上并不存在不付的基础。接下来,汪律师同样会就这个问题给大家进行举例、说明、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相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2。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吵闹,致使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有共同存款15000元,原告张某于被告刘某1履行刑事处罚后取出并离家出走,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现在无固定工作。
二、法院认为
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均认为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刘某2(10周岁),根据原、被告的要求及子女的个人意愿,法院认为由被告刘某1抚育婚生子较为适宜,考虑原告现在无固定工作,原告张某每月给付被告刘某1婚生子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原告张某于2011年11月离开家后,从未给过孩子或被告婚生子抚养费,至今8年零4个月(100个月),鉴于原告张某给孩子买过衣服、零食、玩具等,认定之前的抚养费用每月按300元支付计算。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于2009年5月20日存入中国农业银行15000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存款,原告张某在被告受到刑事处罚期间取走存款并离家出走,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故应返还被告刘某17500元。
三、法院判决
1、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
2、婚生子刘某2由被告刘某1抚育,原告张某每月支付抚育费800元,自2020年4月至刘某2十八周岁时止;给付办法,每月的抚育费800元于当月10日前给付。2011年12月至2020年3月的抚育费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3、对共同存款15000元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返给被告刘某17500元。
这个案例其实是很好的证实了汪律师说的观点,被告与原告分居这么多年,从来没有履行过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的抚养完完全全由原告一人承担,因此,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分居多年来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
本文作者:汪洋,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电话186-2527-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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